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明確增寫了搞投機鉆營,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,以及黨員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(guī)定。
“政治騙子”一般指通過虛構冒充領導干部及其親屬、朋友、身邊工作人員,或用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、學者智囊、“大師”等方式設計身份偽裝,或通過偽造領導干部圖文影音資料、虛構與領導干部交往經歷、傳播政治謠言、制造內部信息、假意“牽線搭橋”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,以“提拔重用”“擺案抹案”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,謀求攫取經濟利益、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。
政治騙子行騙的套路通常是虛構特殊身份背景,散布所謂“內幕消息”,把自己包裝成“有來頭”的神秘人物,故弄玄虛騙取信任,進而騙錢、騙物,甚至插手人事安排、工程項目等。
黨員干部結交政治騙子、充當政治騙子,主觀目的一般是為了在政治上搞投機鉆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,有的希望搭“天線”跑官要官,有的希望找關系“消災解難”,有的希望插手人事安排、工程項目等,或有其他不良目的,如打探“內部消息”、撈取政治資本等等。
認定黨員干部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等搞投機鉆營行為,均要求黨員干部具有謀取不正當政治利益的動機,主觀上明知其結交的對象系政治騙子,或者根據結交對象的行為表現應當知道其系政治騙子。如果黨員干部結交政治騙子時間較短,發(fā)現被騙后及時終止交往,或者未給政治騙子辦事謀利,情節(jié)輕微的,可統籌考慮事實證據、思想態(tài)度、悔過表現、查處效果等,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,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予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。
認定黨員干部充當政治騙子行為,要求黨員干部具有通過插手人事安排、工程項目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動機,且客觀上采取了欺騙的方式,騙得有關人員的誤信。